伍姓男子前年被員警當場舉發騎機車闖紅燈,他認為警察拿不出他闖紅燈的監視錄影畫面或證據證明他違規,提起行政訴訟;員警則主張,他全程目視,清楚看見武男闖紅燈過程。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警察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照相或錄影存證為要件,舉發照片或影片也不是唯一的證明方法,判伍男敗訴,可上訴。
伍姓男子前年4月騎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218巷口,被台南市警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警員認為闖紅燈,攔停當場舉發,裁處罰鍰2700元。他主張自己搶黃燈,不是闖紅燈,申訴未果,提起行政訴訟。
伍男指出,他當時有請求該名警員載明他闖紅燈的證據,警員卻置之不理,剝奪他的異議權。他當時騎乘機車,顯然不是會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察攔下他,除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無法舉證他闖紅燈,亦違反行政訴訟法。他要求台南市交通局撤銷原處分。
交通局答辯稱,舉發伍男的警員,當時就騎機車於伍男前方對向車道路口等紅燈,全程目視伍男闖紅燈行徑。根據法務部函釋,警員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闖紅燈,科學儀器採證是加強證明力,並非舉發成立要件。
法官認為,道路違規往往發生在瞬間,或係由交通警察執勤時恰巧目睹,不便立刻以攝影、錄影器材取證的情形所在多有,且該違規事實和酒駕、超速不同,由感官即可充分判定,不一定要用科學儀器才能偵測得知,行政法院已有相關判例。
舉發警員對當日目視舉發過程言之鑿鑿,無明顯矛盾可疑之處,而且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證述,考量他與原告素不相識,並無仇怨,應該不會冒偽證風險,因此採信警員說法。
報導來源:聯合新聞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