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汙染受害民眾求償案,二審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駁回民眾對經濟部國賠要求,賠償責任完全由中石化承擔;另法官針對此案首次援引民法195條判例,主張中石化汙染造成居民「居住安寧人格權」受損,就災民醫療及精神慰撫部分增加賠償金額近3千萬元,致賠償總金額自1億6千多萬元增加到1億9千多萬元,雙方仍可再上訴。
高分院發言人庭長李文賢指出,原審要求賠償1億6千多萬元,因考量許多災民長期因汙染造成當地居住品質與生活嚴重受損,甚至被迫承受「外界對其居住品質汙名化之心理創傷」,連子女嫁娶都因嚴重汙染受影響,因而增加在精神慰撫部分增加賠償。
高院也針對杜冠寬等79名上訴人判決每人給予7萬元精神撫慰金,被害人體內殘留戴奧辛濃度超過背景值32皮克以上者再增加20萬元,且每超過1皮克再加5千元。另罹患癌症再加30萬元,罹患第二型糖尿病者增加40萬元。
經總計中石化應賠償吳金額,較一審近1億7千萬元增加2千3百多萬元,共1億9千多萬元。不過一審判決要求經濟部應與中石化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審則以控方主張國賠法條審查,不符國賠要求而駁回,賠償責任將完全由中石化承擔。
針對法院判決,部分災民聽判後在院外表達不滿,要求經濟部與政府必須負責,災民也會爭取應有權益到底。
控方律師團則表示,歷經10年冗長訴訟,已有50名被害人過世,希望中石化能儘速完成賠償、勿再上訴,控方也肯定台南高分院判決針對中石化影響「居住人格權」增加賠償的判決,認為是非常符合人性,針對國賠部分敗訴,會再與被害人協商、了解被害人意願是否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中石化1982年合併台鹼後,未積極防治戴奧辛汙染,造成居民捕食汙染魚蝦貝類,戴奧辛積存體內受害,須負賠償責任;經濟部沒做好監督,也有責任賠償。不過3災民訴請國賠及民事賠償近3億5千萬,判賠金額一直不如預期。
中石化安順廠位在台南市安南區,前身台鹼安順廠早年生產製造除草劑農藥原料五氯酚鈉,製程排放汞及戴奧辛,汙染附近顯宮、鹿耳、四草等地區水域農田。
學者田野調查發現附近魚體汞、戴奧辛含量超標,台南市衛生局體檢也證實居民普遍含有過量戴奧辛,輕者300多皮克,重者900多皮克,遠高於人體平均值20皮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