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02年間南市安順國小六年級林姓學生上學校泳課到安順國中泳池學游泳,因不幸溺水後身亡,林生父母對2校校長、老師、救生員提出國賠訴訟。一審判安順國小要共賠償500多萬元給林生父母。但安順國小上訴,二審查認安順國小與老師並無疏失,判校方不必賠償。
林生父母主張,102年5月16日上午10點多,安南區安順國小六年級導師鄭文勝、游泳教練石建烈帶學生到安順國中游泳池上游泳課,2師長與泳池救生員劉森田發生一連串疏失,導致其兒子溺水肺水腫窒息,送醫後在中午不治。
林生父母控訴,石建烈與劉森田有未及時察覺林生發生溺水的過失,對林生搶救時間有延誤;安順國小泳課未依師生比例1比15配置,石建烈帶領包含林生在內的17名學生一起上泳課,違反師生比規定。安順國中泳池未配置足夠救生員、救生器材,管理、設施有欠缺,致林生離開水面後無法進行急救。
安順國小說明,當天29名學生有2位老師帶領,符合泳池管理規範師生比1比15的原則,縱有違反也與林生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林生身高171公分,站立可輕易高出水面,在當天上午10點46分許林生身體傾斜前,無任何溺水跡象,石建烈發現林生身體傾斜時即扶住、抬上岸邊,10點50分與校護輪流對林生做CPR到他回復呼吸心跳、並戴上氧氣罩,石建烈在教學與急救過程並無過失。
安順國中則說,林生死亡結果與校方泳池設施、管理與救生員配置無相當因果關係,劉森田於案發時確實在場、通知校護,未擅離職守,也無過失。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查認石建烈與劉森田等人急救過程並無不當。安順國中對泳池救生員的配置、管理也無欠缺,林生父母對2所學校提出國賠並無理由,因此撤銷一審判安順國小共賠500多萬元給林生父母的的決定,改判2所學校不必國賠給死者父母。但,林生父母仍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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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認為石建烈與劉森田等人急救過程並無不當。安順國中對泳池救生員的配置、管理也無欠缺,林生父母對2所學校提出國賠並無理由,改判2所學校不必國賠給死者父母。(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