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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南檢提出4大理由
〔記者王俊忠、萬于甄/台南報導〕台南永康警分局大橋派出所3名員警追捕竊盜通緝犯翁國銘,因翁嫌開車拖行警員劉耿銘拒捕,警員顏利丞不得已朝副駕駛座連開4槍,第2槍打進車窗、擊中翁嫌傷重身亡。事後,顏員遭翁嫌雙親質疑用槍時機,並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台南地檢署提出4大理由,認為當時情況急迫,有用警槍制止翁嫌的需要,顏員使用警槍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因翁嫌家屬未提再議,昨顏員不起訴處分確定。
嫌犯家屬未提再議
去年4月16日上午9點許,大橋派出所警員劉耿銘到南市北區西門路三段查緝通緝犯翁國銘(55歲),翁佯稱不會跑,接著藉口回車上拿手機,卻鑽進駕駛座發動引擎;劉欲把翁拉下車,在車門外抓住方向盤,翁開車欲逃,車子前進後退再前進,劉員勉力站在車門門檻上,遭車門夾住並強行拖行。
男警顏利丞、女警呂珮珉趕到現場支援,欲破窗制止未果,翁嫌車輛再次前進時,顏員站在副駕駛座外,朝車內射擊4發子彈,其中1槍打中翁嫌。
翁嫌車子開了10多公尺撞上安全島,到西門路、成功路口停下,翁嫌右胸中彈,送醫不治。
遭拖行的劉耿銘右膝蓋挫傷、有腦震盪情形;兩名支援員警手部都有擦傷,警方並在翁嫌車內起獲長尖刀與長鉤利器。
開槍的顏員事後遭翁嫌家屬質疑用槍時機並提告,雖警政高層力挺員警適時大膽用槍,民眾也表達支持,員警仍得面臨司法調查的壓力,過程中,心情難免忐忑。
歷經約一年時間,檢方調查顏員當下已表明身分,翁嫌仍拒捕且企圖駕車逃逸,有危害員警及用路人安全的風險;且不能以翁嫌事後未實際造成他人傷亡為觀點,忽略其拒捕恐造成的危害,而究責顏員的過失。
認定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檢方最後認定顏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予起訴,讓顏員鬆了一口氣。
執法員警士氣大振
員警執勤遇險開槍遭起訴甚至判刑案例不在少數,使得員警每當遇到緊急狀況,是否拔槍都很猶豫,這次員警開槍制伏通緝犯獲不起訴,連帶提升執法員警士氣。
<p>警開槍救同事示意圖</p> <p>警員顏利丞去年執勤時開槍擊斃嫌犯,獲不起訴確定。(記者萬于甄攝)</p> <p>檢方不起訴4大理由</p> <p>警械使用條例 VS.南市警開槍對照表</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