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郭濬毅以鐵鎚殺害至親,其中一名死者李胡木哖是郭男的外婆,律師洪銘憲指出,郭男殺害外婆,涉刑法272條殺害直系血親罪,刑期是無期徒刑起跳,大多命案兇嫌會主張犯後態度良好、坦承認罪以減刑,但在郭男身上,恐怕不適用,關鍵將會是在刑法59條,犯案情節是否值得同情,否則,郭男將是無期或死刑。
依據刑法57條,科刑輕重有10項判斷基準,分別是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嫌犯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最後一項是犯罪後的態度。
律師林洪銘憲認為,郭男在刑法57條要減刑的機會很難,若要減刑,關鍵可能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但這必須是郭男主張是臨時起意、犯後態度良好,在動機上如果可以憫恕,才有機會減刑。
律師林仲豪則認為,郭男未來訴訟主張臨時起意,這不會是量刑依據,例如在地院外撞死妻與律師的兇手洪當興,就是主張臨時起意,一審也被判死,重要的是郭男犯案的動機與死者平常的關係,就有機會減刑。
林仲豪說,例如屏東「陳振惟護母弒父案」,兇嫌一樣是殺害父親,與郭男一樣觸犯刑法272條,但法官依據其中的刑法59條,認為陳振惟是因為護母才殺害父親,從無期徒刑減刑到7年半。
林仲豪強調,如果郭濬毅只是缺錢殺人,殺第一個人可以說臨時起意,那第二人、第三人呢?如果郭濬毅犯案情節不值得憫恕,平時又與被害人互動不佳,那麼甚至可能判到死刑,但目前死刑是法官相當難以抉擇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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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南化北寮里發生2戶3屍命案,最後竟是外孫下毒手狠殺外婆等至親。(記者吳俊鋒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