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立法、蔡宗憲/屏東報導〕屏東縣獅子鄉長孔朝與鄉公所前代理財經課長盧學賢、技士黃春山涉貪被訴,檢察官請求法官對孔朝從重量刑,對坦承部份犯刑並繳回不法所得的盧、黃兩人則建請減輕其刑,但盧學賢卻在上個月喝農藥自殺身亡,屏東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孔朝涉貪證據不足判無罪,黃春山則被判刑四年八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可上訴。
對於判決無罪,孔朝未接電話無法得知其看法,但獅子鄉公所秘書張元鑫表示,孔朝感謝司法還他清白,以及鄉民對他的支持,他會努力辦好鄉政;至於遭判刑的黃姓技士,公所則感到遺憾,將協助同案中日前自殺的盧姓課員辦理後事。
檢方調查,連任獅子鄉長的孔朝,一○○至一○四年間與時任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的盧學賢及技士黃春山,共同勾結包商,針對鄉內工程進行圍標,孔透過盧、黃擔任「白手套」,向得標包商索取工程回扣,孔朝收賄行情是工程款的八%,盧、黃則為一%至三%不等。
檢方認定孔朝收賄金額超過二千六百七十萬元,盧學賢收賄三百三十六萬多元,黃春山收賄四百六十二萬多元,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將三人起訴,多名涉案包商坦承行賄獲緩起訴,盧、黃坦承部份犯行,並分別交付二百七十一萬元及二百二十八萬元不法所得,孔朝從頭至尾均矢口否認犯行。
屏東地院經過近兩年審理,全案於六月五日辯論終結,轉任公所課員的六十三歲被告盧學賢曾出庭做最後陳述,卻在七月二十六日喝農藥自殺身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不影響昨天的宣判,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對孔朝所提涉貪證據不足,應無罪諭知,黃春山三項收賄罪成立,合併處刑四年八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