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毒品碰不得!賴姓男子販售0.3公克海洛因,得款2500元,結果被查獲,法官重判他有期徒刑16年,真是得不償失。
賴男去年4月間分別在屏東市2家超商前,將重約0.1公克及0.2公克的海洛因賣給葉姓藥腳,共得款2500元,結果被警方查獲,依販賣毒品罪送辦。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海洛因屬一級毒品。
法官認為賴男販毒共犯2罪,各處有期徒刑15年半,合併判處16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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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屬重罪。示意圖。(記者李立法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