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立法、邱芷柔/屏東報導〕新住民應金蘭在台定居10餘年,因涉及虛偽結婚案被戶政單位註銷身分證,應婦尋求行政救濟無效、面臨遣返命運,她轉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她和賴姓前夫是出自真意結婚,經屏東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定兩造結婚並非出於通謀虛偽之意,與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的假結婚事實出現歧義,十分罕見,卻讓應婦重新燃起希望,將持民事判決向戶機關請求恢復戶籍身分。
48歲應金蘭原籍中國福建省,90年與屏東縣內埔鄉賴男完成結婚登記,100年間兩願離婚,賴男卻在離婚3年後向移民署自首供稱,當年他是為了錢才充當人頭丈夫和應女假結婚,移民署進一步追查後,發現是集團性的虛偽結婚案,揪出包括賴男與應女等5對假夫妻一併送辦,但檢方以逾追訴權時效為由,全予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若有通謀而虛偽結婚者,撤銷其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內埔鄉戶政事務所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應女有虛偽結婚的事實,只因過了追訴期才獲檢方不起訴,於是依照戶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於104年11月間撤銷應婦與賴男的結、離婚登記。
應婦不服,強調賴男是挾怨報復,她並非假結婚,於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求戶政事務所撤銷該處分,但去年經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仍被駁回,應女因假結婚被撤銷結婚及戶籍登記案確定後,移民署依規定取消應婦在台居留許可,內埔戶政事務所遂註銷應婦的身分證,早已放棄中國籍的應婦淪為人球,面臨被強制遣返命運,她與中國前夫所生、隨她定居台灣多年的兒子,也將一併遣返。
應金蘭行政救濟失敗後,轉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訴訟,但礙於已離婚的事實,訴訟期間臨時變更請求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經獲法院准許,法官遂針對應、賴兩人過去婚姻狀況進行實質調查,賴男仍咬定雙方是虛偽結婚的關係,應女則提出曾與賴男共同生活分擔家計的人證及事證,強調雙方結婚及離婚皆是真實。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年7月間作出判決,法官認定應、賴兩人結婚並非出於通謀虛偽之意,並確認兩造離婚後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因兩造未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全案確定;法官判決理由對兩造婚姻關係認定,讓應婦備受鼓舞,雖然行政部門及行政法院都認定應婦是虛偽結婚才撤銷她的戶籍身分,但依照「家事事件法」規定,婚姻關係是由夫妻住所地法院認定,應婦將以此爭取平反。
內埔戶政事務所表示,應婦若以民事判決理由申請恢復身分,將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民事訴訟判決一併送交內政部決議。賴男則對民事判決結果感到不服。律師劉思龍認為,兩個法院對同一事實卻出現不同認定,必要時可聲請大法官作出統一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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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定應、賴兩人結婚並非出於通謀虛偽之意(紅線處)。(記者李立法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