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3 19:2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縣牡丹鄉前任鄉長林傑西及前鄉代會主席黃水吉,涉嫌在鄉內疏濬工程中夥同鄉公所鍾姓技士及縣府羅姓技士,圖利特定廠商,並收受賄賂,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屏東地院判處林、鍾、羅等三人有期徒刑12年,黃被判刑11年,另有多名涉案廠商被依偽違文書等罪處刑,可上訴。
檢方調查牡丹鄉公所2008年辦理大梅溪清淤工程時,發現時任鄉長的林傑西及鄉代會主席黃水吉,聯合鄉公所鍾姓技士及縣府羅姓技士,為盧姓得標商護航,分別收取30萬至50萬元不等的賄款,讓盧姓等砂石業者超額竊取4萬7千多立方公尺的砂石;但涉案的林、黃、鍾、羅等人均否認收賄及圖利廠商,盧姓業者也否認行賄。
屏東地院合議庭檢視檢方所提證據相關證人供詞後,認定林傑西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成立,林、鍾、羅等3人犯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12年,並褫奪公權6年、6年及3年,黃水吉收受賄賂,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盧姓業者犯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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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牡丹鄉長林傑西及鄉代會主席黃水吉等人涉貪被屏東地院重判。(記者李立法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