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男子林進龍被控2009年走私海洛因磚塊,被判刑18年定讞,逃亡5年後聲請再審獲准,案經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二審檢方昨列舉諸多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DVD播放機藏毒 法院認不知情
據了解,2009年5月間,被告林金群、謝龍宗等人將16塊海洛因磚藏在3台DVD內,由漁船走私到台灣,並在同月27日由林進龍指示不知情的兒子前往東港碼頭,將裝有DVD的紙箱載運到屏東縣東港鎮住處,準備交給前往取貨的謝妻趙鳳珠時,被檢警當場查獲。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林進龍受林金群之託,前往碼頭取回DVD送修,若知道藏有毒品,豈會叫兒子去拿?又查,林若知情,電話通知趙婦前往取回,不會在電話中直呼林金群本名,致使其身分曝光,增加被追緝風險。此外,被告林金群也說,林進龍事先並不知情,加上檢方舉證不足,所以判決無罪。
高雄高分檢則指出,林進龍有走私前科,旗下有數艘漁船,社會閱歷豐富,應知DVD價值低廉,無需有回台修理的必要,並對林金群委託代為保管轉交,理應有所懷疑。
此外,再審期間所提出2009年5月間的通聯,顯為辯護人當初所隱匿,已屬心虛之舉,合議庭對於當初未提出的理由未予調查,就採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其理由亦屬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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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