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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記者謝君臨、吳政峰/台北報導〕防逃機制補破網!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電子腳鐐監控等四款防逃機制。另外,新法防逃更嚴格,被告在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前最有可能潛逃的空窗期,及被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執行。
刑訴法三讀 增4款防逃機制
台灣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司法正義無法伸張,引發民眾不滿。例如,今年三月間,貪污被判刑十四年半定讞的屏東縣前車城鄉長林錫章在發監前夕落跑;本次修法健全防逃機制,增加羈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停押或判決定讞的被告潛逃,傷害司法公信力。
有逃亡之虞 得逕行拘提
現行刑訴法第一一六條之二規定,法院許可停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不得危害、恐嚇被害人、證人、偵審本案的公務員等人的身體或財產;保外就醫者,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的活動等。
三讀條文新增四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提交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蹤,其中科技設備監控就是目前使用在性侵假釋犯身上的「電子腳鐐」。
停押者 命宣判期日到庭
另明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藉此防杜被告逃匿;若被告違背上述事項,法院或檢察官不僅得逕行拘提,也可聲請羈押、羈押或再執行羈押。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以避免受刑人利用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收到卷宗前的空檔,趁機逃匿;此外,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確定,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相較於舊法需五年以上徒刑,新法更為嚴格。
<p>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電子腳鐐監控等四款防逃機制。(資料照)</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