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黃良傑、葛祐豪/高雄報導〕高市李姓一家人在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車頭朝外、後輪又未與騎樓地標齊」,兩週內遭警方依「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開出22張罰單,李家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授權道路主管機關可另訂補充處罰的規定,認定該實施要點逾越授權範圍,判決交通局敗訴免罰定讞。
高市警方表示,當初取締「車頭朝外」等情況引發爭議後,已於去年5月修改規定,現今只規定機車可沿騎樓地的外緣停放,只要不影響行人通行,車頭不分內外,都不會被認定違規開罰,但汽車仍不得駛入騎樓停車。
據了解,去年3月3日至17日,李家人在左營區先勝路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機車「車頭朝外、後輪未與騎樓地標齊」,遭人拍照檢舉,警方依市府訂定的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對3車開出18張、3張和1張罰單,每張600元,總計1萬3200元。
李家質疑檢舉者連續拍攝的時間、角度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為同一天所拍,加上停放位置未變動,屬同一行為,警方連續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一審橋頭地院認為,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或偽造,且法令規定每兩個小時可連續舉發,判李家敗訴。
全案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由內政部和交通部授權訂立,未授權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另外訂定補充處罰的規定,認定高市交通局另訂定的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逾越授權範圍。
高市交通大隊表示,原本實施要點規定的「車頭朝外」、「後輪標齊騎樓地」部分,已於2016年5月16日修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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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婦機車停家門,因後輪未與人行道邊緣標齊、車頭未朝內,遭連開22張罰單。(資料照,記者黃旭磊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