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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市鄧姓女童遭高壓空氣噴槍奪命案,橋頭地檢署昨偵結,有關噴槍如何放入女童嘴裡?女童父親鄺男的測謊反應顯示「你放進去的」,不過部份測項「無法鑑判」,雖然鄺男未通過測謊,但檢方無法據此認定他確實有將空氣噴槍置入女童口中噴氣,而僅依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罪起訴,鄺男因而逃過殺人罪責。
測謊無法鑑判 逃殺人罪責
今年元月20日,高雄市左營區自由路一家加油站,發生3歲鄧姓女童陳屍BMW轎車副駕駛座,臉、胸、腹部腫脹,檢警辦案人員相驗後,認定她命喪高壓空氣噴槍下。載女童外出的父親鄺男則稱,洗車過程中,女童自行將噴槍放入嘴巴導致死亡。
握把、噴嘴唾液與 女童相符
檢警專案小組勘驗現場錄影帶,採集指紋、DNA,連同錄影帶等證物,送調查局、刑事局和法醫研究所等單位鑑定或化驗,經比對空氣噴槍握把距離與女童手指長短,確認女童可用雙手按壓空氣噴槍把手,且空氣噴槍握把及噴嘴上所採唾液型別與女童相符。
刑事局幹員另對鄺男進行測謊,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如何放入女童的嘴裡?」生理圖譜反應在「你放進去的」,經圖譜反應研判,加油站的氣槍應由鄺男放入女童嘴裡。
但另被問及:「加油站的氣槍進入鄧女嘴裡時,你手上拿什麼東西?」、「有關案發當天,你拿氣槍放進鄧女嘴裡幾次?」所得之「無法鑑判」測試結果互相矛盾。鄺男並在測前會談否認拿氣槍對女童嘴噴氣,但經測試結果,亦呈不實反應。
雖然鄺男未完全通過測謊,但承辦檢察官認為,無法據此認定鄺男確實有將空氣噴槍置入女童口中噴氣,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認定鄺男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
女童遭高壓空氣噴槍奪命案,圖為同款噴槍。(資料照)
橋頭地檢署僅依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罪起訴女童的父親。( 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