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各式LED等照明設備造成光害爭議,卻無法令可管,高雄市議員昨召開公聽會,力推制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與會人員一致贊成。
召開公聽會 要求明確規範標準
高雄市制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公聽會,昨由市議員李喬如、郭建盟、陳慧文共同主持,邀請多位學者及市府官員參加。
議員們指出,光害成為新興公害,包括廣告招牌、霓虹燈廣告、探照燈、投射燈等,但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對光害都未制訂相關法令,僅台北市率全國之先,研擬「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正在議會審議,違者最高可能開罰十萬元。
李喬如指出,高雄市光害爭議也愈來愈嚴重,制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明確規範光亮度、照明度等標準,已刻不容緩。
高市法制局科長張瑞霖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高雄市訂定光害自治條例屬自治範疇,在法令上沒有疑義。
交大電機工程系教授歐陽盟表示,國外不少城市都有訂定相關法令,包括輝(亮)度、照(照明)度,都有明確標準;中央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教授張榮森、楊宗勳,也同聲主張國內要儘速訂定光害法令。
環保局指權責跨局處 將再協商
高市環保局專門委員吳家安表示認同,但他認為這牽涉到環保、衛生、工務等跨局處權責,還需再協商。
李喬如指出,市議會本月底將召開定期大會,她將正式提案,督促市府趕快提出「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根據台北市環保局研擬的「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草案」,規範晚間七點至隔日清晨六點間,LED看板最大輝度不得超過二五○或三○○(cd/m),平均照度不得超過二十五(lux);另規定夜間十點至隔日上午八點,廣告物光源不得閃爍,以免影響民眾生活。
至於高雄市是否有光害特別嚴重的指標物?市府表示「沒有」,但1999偶爾會接獲檢舉,指市區一些商業大樓的霓虹燈過於閃爍,但沒有哪一棟特別嚴重。
-
各式LED等照明設備造成光害爭議,議員力推制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記者張忠義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