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市20歲高姓男子,去年在臉書結識13歲的少女「小芳(化名)」,少女要求他深夜載她去醫院探訪15歲林姓友人,未料,高男騎機車將小芳載到半路上就在小港區一處公園給「上」了,高雄地院一審將高男依與未滿14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判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姓男子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20時43分許,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少女小芳,翌日凌晨1 時18分許,小芳透過臉書訊息向高男表示她在高雄市桂林公園,想要到小港醫院找林姓朋友,高男於是騎機車前往搭載小芳。
未料,在前往小港醫院途中,高男明知小芳為未滿14歲之少女,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於同日凌晨2 時許,將小芳帶至小港區孔宅里綠地公園的圓形舞臺,未違反少女意願,要求少女為其口交,再以其嘴舔少女陰部,接續以性器插入小芳陰道抽動發生性交行為。
東窗事發後,小港警分局報請高雄地檢署將高男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高男並未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行為,事後並同床共眠,僅依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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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姓男子載13歲小女友到醫院探友人,卻載到空地「嘿咻」,遭判刑2年。圖為高雄地院。 (記者黃建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