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朱姓男子去年駕駛曳引車行經小港區,右後車尾擦撞洪姓男子騎的機車,致洪男倒地受傷,曳引車逕行離去,事後警方找到朱男,依肇事逃逸罪將他送辦,朱男堅稱「不知肇事」,一審法官不採信,將他判刑6月,但高雄高分院二審依據目擊證人證詞與行車紀錄器影像,採信朱確實不知車禍發生,今改判他無罪。
去年1月28日上午8時許,朱姓司機駕駛曳引車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與平和東路口時,被控疏未注意行車狀況,致曳引車右後車身擦撞與他同向行駛的洪姓男子機車,致洪男人車倒地,受有左小腿撕裂傷11公分、舌淺撕裂傷、左手左髖擦挫傷等傷害。
檢方認為朱男肇事後未停車察看洪男傷勢或報警、救護等適當處置,竟駕車逃離現場,經警方到場處理後,才由事發時行駛在朱男後方的另一部曳引車黃姓司機提供行車記錄器,查出肇事車輛為朱男的曳引車,循線將朱男傳喚到案,依肇事逃逸罪將他起訴。
朱男辯稱沒看到對方機車,也不知道發生車禍,直到他開到國道10號公路上,公司打電話告知他行車途中發生車禍肇事,他才趕去小港派出所。律師也為朱男辯護,稱他在車禍發生後並無煞車動作,且行車速度正常,與擦撞前之車速一致,可見朱男確實不知發生車禍,並無肇逃犯意,但一審不採信,仍依肇事逃逸罪判朱男6月徒刑。
朱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當地路段施工,朱男駕駛曳引車與洪男騎乘機車是同時駛入快車道的最右側車道,機車車身傾斜倒下係在曳引車右後車輪位置,曳引車則向前繼續行駛,從和機車擦撞至駛離肇事現場間,曳引車煞車燈均未亮起直至影片結束。
合議庭認為,依一般人客觀經驗,駕駛人在行進中若發現疑似與他車碰撞,通常會有反射性煞車動作,加上朱男所駕曳引車車頭與裝載車身分為前後兩部分,且裝載車身極長,洪男機車是在曳引車右側車身中間位置開始傾斜,機車倒地位置則是在曳引車右後車輪位置,但兩車均無明顯擦撞痕跡,而提供行車記錄器證人證稱「當時朱男駕車在我的右前方,我有看到曳引車後方與機車發生擦撞,但沒有聽到聲音」,因此認定朱男辯稱未察覺發生車禍,所以未踩煞車繼續前行,改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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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曳引車駕駛與人擦撞,被控肇逃案,一審被判刑6月,二審高雄高分院(如圖)改判他無罪。(記者黃建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