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大學畢業的李姓男子兩年前把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借人,帳戶卻被擄鴿勒贖集團拿去犯案,受害鴿友報警,李男被當恐嚇取財幫助犯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李雖辯稱他行動不便,託人代為領錢,不知對方拿帳戶犯案,但仍被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前某日,在高雄市的住處,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使用。
嗣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該集團中之某成員,於104年8月24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受害蔡姓鴿友恫稱:手上有其賽鴿,要匯款3500元,否則要將鴿子殺害並將腳環剪掉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蔡男,致蔡心生畏懼,依指示於同日9時52分許,轉帳3500元至李男的華南銀行帳戶內;同年8月31日12時許,陳姓鴿友也接獲擄鴿勒贖電話恫稱:手上有其比賽鴿子,要匯款2萬50元才返還鴿子等語,陳姓鴿友心生畏懼,依指示於同日12時10分許,轉帳2萬50元至李男帳戶內。
受害的蔡姓、陳姓鴿友事後報警處理,李男雖辯稱不清楚帳戶被擄鴿勒贖集團拿去用,檢方仍將提供帳戶供擄鴿勒贖集團使用的李男依恐嚇取財幫助犯起訴。
李男在高雄地院審理時,並表示自己殘障行動不便才託「洪姓」友人幫忙領錢,但對方拿走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後就一去不回。後來又改口對方姓「吳」,因李男說詞反覆,法官認為雖然李男沒有直接從事擄鴿勒贖,但提供帳戶仍涉及幫助犯,依恐嚇取財幫助犯將他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需繳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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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兩年前把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借人,帳戶卻被擄鴿勒贖集團拿去犯案,高雄地院(圖)審理時,李雖辯稱他行動不便,託人代為領錢,不知對方拿帳戶犯案,仍被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12萬元。資料照。(記者黃建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