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官警收賄、包庇賭博電玩業者,高雄地院今天下午再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將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573萬元沒收;前小港分局行政組長林振宏則判刑16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1019萬9002元均沒收。「白手套」葉嘉雄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6月,犯罪所得12萬元沒收。至於電玩大亨林峻德則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李世昌擔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組長(專員)期間,高雄市有30餘家電玩業者透過離職警員葉嘉雄、彭達明(經檢方緩起訴)擔任白手套,向李世昌行賄,經李同意後,即由電玩業者按月透過葉等人交付新臺幣40萬元至80餘萬元不等賄款給李世昌,再由李世昌將半數賄款在專勤組辦公室交給專勤組副組長(警務正)林振宏,從2011年3月起至2012年11月底,共收賄21次,金額共1146萬元,由李世昌與林振宏各分得573萬元。
李世昌及葉嘉雄均坦承犯行,林振宏則否認犯行,並辯稱未收受李世昌轉交之賄款,而係遭李世昌誣陷。但法院交互詰問及依據多位支援專勤組警員之證述得知,李與林振宏並無不合,公務上亦無爭執,李世昌應無誣陷林振宏之動機;又根據專勤組多名警員之證述,專勤組之運作主要由林振宏指派組員探訪、查緝電玩店,而李世昌居於監督之角色;且承接林振宏職務之警務正亦證述組長未必事先知悉副組長分配任務情況,可見林振宏在專勤組之角色甚為重要,且可獨當一面,李世昌為確保已行賄電子遊藝場不被取締,勢必將部分賄款交付林振宏,足認林振宏確有共同收賄之事實。
林振宏於上開收賄期間及其後3 年內,有關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取得來源可疑財產共1700 餘萬元,經檢察官命林振宏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之金額共1019餘萬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視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
李世昌、林振宏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悖職收受賄賂罪(共21罪),除2人因具警察之身分而加重其刑外,李世昌承認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且供出共犯林振宏,依法遞減其刑。另葉嘉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共3 罪),因其承認犯罪,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考量李世昌、林振宏身為高階警官,未能潔身自愛,利用國家賦予之權利與機會收受高額賄款,敗壞警界風氣、損害警察形象。另葉嘉雄曾為警務人員,竟接受委託擔任白手套行賄,其3人之犯後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判處李世昌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褫奪公權3年、林振宏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葉嘉雄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至於檢方指控電玩大亨林峻德涉嫌賭博,及林振宏長期使用林所購買的BMW轎車涉嫌收賄罪,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林峻德為各電子遊藝場之負責人或股東,故判林峻德無罪。而林振宏收受林峻德交付之BMW 汽車1 輛及由林峻德支付該車輛之保養費、稅款、保險費,依卷內相關證據僅能證明林振宏不當向林峻德借用該車輛使用,無法證明該車輛及相關稅費為收賄之對價,故這部分判林振宏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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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過高市警局專勤組長的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被控收賄包庇賭博電玩業者,高雄地院一審將他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573 萬元沒收。(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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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小港分局行政組長林振宏被控涉嫌收賄包庇賭博電玩,高雄地院一審將他判刑16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1019萬9002元均沒收。(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