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高雄市賴姓婦人今年六月騎機車去買菜,將車停在貨車旁並排,被警方拍照取締,以「並排臨時停車」開罰五百元。賴婦不滿提出申訴表示︰「我只停五分鐘就騎走了!」要求撤銷罰單,結果警方改以「並排停車」罰兩千四百元,因停車時間超過三分鐘。
警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但賴婦自述違規並排停車達五分鐘,所以不算是「並排臨時停車」,改以「並排停車」開罰兩千四百元。
警方表示,六月六日上午接獲檢舉,指三民區覺民路靠近果菜市場,有多部機車並排停車影響交通。員警到場發現,部分車主不在現場,無法確定機車並排停車達三分鐘以上,為避免爭議,均以「並排臨時停車」開罰五百元。
賴婦於六月十五日收到罰單後,六月廿二日發出申訴書強調,該處沒有劃設紅線,她不知道不能停,況且「我只停了五分鐘就騎走了」,質疑開單不合理,要求撤銷罰單。
但警方看到「五分鐘」,毫不猶豫改以「並排停車」開罰兩千四百元,因為依規定只能停三分鐘,賴婦自曝其短,警方只能依法行政,並解釋就算沒有紅線,也不能並排停車,已於六月底前發出「更正通知書」給賴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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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婦的機車(左)併排停車,卻因自曝停了5分鐘,警方改罰2400元。(記者洪定宏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