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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14:02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李姓老翁前年透過本國籍看護介紹,雇用一名印尼籍女子當甫出院的妻子看護,未料,印尼籍女看護卻被移民署專勤隊查獲是脫逃外勞,高市勞工局因此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李翁裁罰15萬元,李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不清楚對方是脫逃外勞」,請求撤罰。法官審理認為,「行政罰法」不處罰過失犯,判勞工局敗訴,撤銷裁罰。可上訴。
李姓老翁提告主張:他為照顧因病甫出院的妻子,且自己年事已高,無法親自照顧,誤信其妻在院期間所聘僱之本國籍巫姓看護的建議,而聘僱較省錢的外勞,他與妻子因長年居住在美濃小鎮,不知外勞之資訊,且又是醫院的看護安排,他完全不知道要注意是否合法,若知道資訊則不可能為省1天600元,而遭處罰15萬元。
李翁並稱,他與妻子均年紀大無任何收入及為初犯,請求法官減免罰則或撤銷勞工局的裁罰處分。
高雄市勞工局則以李翁雖主張長年居住美濃鄉下,不知就業服務法中有關聘僱外籍勞工之規定,但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並指出行政罰法第8條定有明文。
勞工局並抗辯主張,李翁未盡應注意義務而僱用非法外勞,縱無故意,亦有過失,認李翁違法事實明確,裁處李翁15萬元罰鍰的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不過,行政法庭審理時,證人巫姓看護證稱,該名印尼外勞確實是她介紹給李翁的,她跟該女子是在旗山醫院樓下的印尼店認識,對方問她有沒有工作可提供,她沒想到要確認對方的身分是否合法,就幫她媒介到李翁家中照顧其妻,約定1天1200元等語。法官採信李翁因信任本國籍看護介紹的外籍看護,不是故意聘用非法脫逃外勞。
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認為李翁請求撤銷裁罰有理,判撤銷勞工局原裁罰李翁15萬元的處份。可上訴。
<p>法官審理認為,「行政罰法」不處罰過失犯,判勞工局敗訴,撤銷裁罰。可上訴。(示意圖)</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