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鍾姓男子在馬路上搭訕女高中生小菲(化名),還約小菲去KTV唱歌,小菲在KTV喝醉後,鍾男開車載她回家發生性行為;酒醒後,小菲提告性侵,但法官卻發現,小菲記得自己跟鍾男接吻、愛撫,卻在偵訊時說忘記發生性行為的細節,加上事後她還向鍾男「借」5萬元被拒,因此法官認為小菲不是被性侵,判鍾男無罪。
判決指出,鍾姓男子和堂弟及綽號小楊的友人,日前在鳳山五甲廟公車站牌附近搭訕小菲,還約小菲當晚一起去KTV唱歌,唱歌時間一到,小菲如期出現在包廂與眾人同歡;不久後,鍾男先離開包廂去網咖,但抵達網咖沒多久,就接到堂弟來電,說小菲喝醉了需要人載。
鍾男於是開車返回KTV,但因小菲喝得爛醉,還吐了一身,鍾男不曉得小菲住哪,只好把她先載回家,還貼心幫小菲洗好髒衣服;小菲在鍾男家中酒醒後,鍾男向她表白:「我好喜歡你,做我女朋友好不好?」,小菲沒有抗拒,還跟鍾男發生性行為。
3天後,小菲打電話向鍾男「借」5萬元,鍾男不允,小菲竟嗆他這是「上她的補償費」,鍾男認定自己和小菲是男女朋友關係,也沒有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因此拒「借」這筆錢,沒想到竟被小菲提告性侵。
橋頭地院審理時,小菲堅稱自己在爛醉無意識的情況下,被鍾男撿屍性侵,但法官發現她說詞反覆,且警方偵訊時曾說自己記得跟鍾男接吻、愛撫等細節,卻忘了有沒有跟鍾男發生性行為,與常情不符,加上還有證人指出,小菲認定自己被性侵後,竟與鍾男同車還有說有笑,因此認定小菲供詞不足採信,判鍾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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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姓男子在搭訕女高中生小菲(化名)後 ,約小菲去KTV唱歌,喝醉後鍾男開車載她回家發生性行為,事後小菲向鍾男「借」5萬元被拒,竟提告性侵。(情境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