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3
〔記者張文川、錢利忠/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賄爐渣業者地勇公司六千三百萬元,且有一千五百八十萬元來源不明的財產,高院二審判刑十三年半;最高法院昨部分駁回、部分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兩年確定,貪污罪則因犯罪事實認定尚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確定將先入獄兩年。
通知最高檢 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昨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林益世的戶籍地設於高雄市,台北地檢署發言人周士榆表示,北檢已收到高檢署的通知,北檢將視林益世的戶籍地址,決定由北檢或囑託高雄或橋頭地檢署執行發監。
林母沈若蘭案發後,燒毀九十五萬美元贓款,並將一千八百萬元現金裝袋綑綁磚塊沉入水池,最高法院昨也維持二審認定,依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刑五月,可易科罰金十五萬元確定;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三人被控洗錢,因一、二審都判無罪,最高院昨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駁回檢方上訴,三人確定無罪。
林益世被特偵組起訴求處無期徒刑,犯罪事實分為三區塊,一是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賄賂,協助地勇取得契約;二是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遂;三是一千五百八十萬元的不明來源財產。
一審採用「法定職權說」,認定收賄部分非立委的法定職務,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五年六月;索賄部分認定林未主動,判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兩年,兩罪併判七年四月,併科罰金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收賄部分 最高院發回更審
高院二審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利用立委對國營事業的影響力,收賄喬合約,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十二年;索賄方面無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兩年,兩罪併判十三年半,併科罰金和一審相同。
最高院昨認定,索賄部分一、二審都判林無罪,適用速審法,不得上訴;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認同二審判決,皆駁回上訴定讞。最高院也認為,二審未具體解釋林益世究竟是違背立委的什麼職務,濫用什麼職權,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收賄部分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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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案,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兩年定讞,將先入獄。 (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