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家員工近300人的企業,6年前已婚的當時工會理事長參加工會研習活動,與女會員住同房,遭監事會提案檢討,做成「嚴重影響工會聲譽」的會議紀錄,並將全文公布在公司公布欄上,理事長認為自己的行為「僅涉私德」,竟被散布於眾提告誹謗,但法院認定工會監事有考核會員言論行為之責,判被告無罪。
前年12月,這家公司工會召開監事會會議,決議提出「工聯會於100年11月8日~10日在金門金沙湖畔商務飯店舉辦『工會職員教育研習會』,前理事長與工會女會員同行出席,且同住一房,此舉社會觀感極差,嚴重影響工會聲譽」等內容的會議紀錄,並依慣例公布於公司的公布欄上,還以電子郵件寄送各課室,消息一出公司上下議論紛紛。
這項決議隔年1月5日提交臨時理事會,出席6位理事一致決議,認為陳男所為嚴重影響工會名譽,做出停權處分。
陳姓前理事長認為行為僅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監事會竟意圖散布於眾,嚴重損害他的名譽,對監事會鍾姓召集人提告加重誹謗。
陳還說,這起事件發生在6年前,鍾姓監事召集人早有耳聞,卻到4年後才提出來討論,且也無須將其與女會員住同房,具體載明在監事會會議紀錄中,指鍾是藉此惡意破壞其名譽。
橋頭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身為該工會監事,依該工會組織章程規定,有考核該工會會員言論行為的職權,而在監事會做成決議,有關會議紀錄的言論,亦僅是被告基於該工會監事職責,與工會的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事實所為的善意評論,判決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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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院。(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