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撿拾回收物的林姓男子,去年9月5日在橋頭地方法院南側機車停車場,將全身衣物脫光後裸露其生殖器,遭法警查獲,被以公然猥褻罪起訴,不過,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這處供洽公民眾使用的停車場使用率低,當時並無停放機車,不足證明被告有何使人觀覽之意圖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9月5日下午16時46分許,當時在橋頭地方法院南側7樓樓梯間的一名法官,無意間向停車場望去時發現,一名男子全身赤裸,在停車場內活動,隨即向法警室通報,法警第一次前往查看時並未發現被告,副法警長再度前往巡查時發現被告所騎乘之腳踏車,之後才發現全身赤裸被告,企圖躲藏,仍被法警逮捕。
警方同時調閱停車場監視器,林男被依公然猥褻罪嫌移送,並遭橋檢起訴,林男則辯稱,監視器畫面中的人不是他,他只是要尿尿而已。林的辯護人則說:林有中度智能障礙,其智識程度顯較一般人為低。
經調查,此處停車格雖是供民眾洽公使用的公共空間,但與北側之新中三街間有2排景觀樹木,樹木於事發時高度均約有170公分,又該停車格南側距離最近之道路為橋新一路,其距離顯逾27公尺,且有樹木間隔,此外,該停車場使用率低,當時並無停放機車等情形。
合議認為,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而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供人觀覽為其要件,認定不足證明被告有何使人觀覽之意圖,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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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院南側機車停車場,平時少有機車停放。(記者蔡清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