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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07:5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56歲林婦參加健身教練課程,卻因「登階運動」失去平衡摔倒骨折,要求賠償醫藥等費用,橋頭地院調查張姓教練未讓她熱身,又未留意她體力不支,認定有過失,判決他和健身工廠共賠償42萬元,可上訴。
林婦指出,2016年10月20日與某家健身工廠簽立合約加入會員,並於同月27日和女兒參加健身教練課程,張姓教練授課前測量身體指數,並說她體重過重、體脂肪過高、肌肉量不足﹔林婦則明確告知,她沒有運動習慣,更無運動細胞,且已56歲。
課程開始後,林婦在高約20公分以上的階梯板器材進行「登階運動」,並依張指示進行數次登階運動後,張發現她雙腳已在抖動、站不穩,應該是沒力氣了,仍指示以「跳躍方式」進行登階運動,導致使她摔倒骨折,要求給付精神撫慰金等68萬元。
健身工廠則指稱,當天課程為免費檢測諮詢服務,張姓教練考取多項國內外專業證照,經驗豐富,其指導林婦平衡訓練,為最低一階的階梯板,事先有器材指導、熱身運動、伸展運動、阻力運動、動作講解等,顯已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說,林婦受傷純為意外發生,與被告提供的服務無因果關係。
承辦法官勘驗錄影光碟,發現林婦訓練前未進行熱身、伸展、阻力運動等動作,張指導林婦和女兒初次使用原設計宜供1人使用階梯板時,目睹母女2人動作次數、頻率不一,階梯板難以保持水平,仍要求繼續動作,終至林婦失去平衡,跌倒受傷,確有過失。
院方審酌林婦提出款項,認為被告等共賠償42萬元比較合理。
<p>健身器材。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