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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蓋農舍不拆除 檢:行政罰、刑罰一起來 – 我是在地人

亂蓋農舍不拆除 檢:行政罰、刑罰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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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農舍問題討論已久,有的是歷史共業,有的則是投資客炒作,還有的人不諳法令就亂蓋,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23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未依「區域計畫法」興建農舍,除了有行政罰之外,若未恢復土地原狀,還可能面臨刑罰。

陳志銘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個條文是整個區域計畫法中唯一的刑責。

白話一點就是說,經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定的各種使用分區土地,人民就要依照該使用分區類別來使用,萬一人民沒有依照使用分區類別使用,政府就可以先對你罰錢(這是行政罰),而且會訂一個期限要求你將違規使用的不合法情形去除掉,回復到原先該土地所應有的使用分區狀態,如果到了期限,還沒有恢復、去除違法,那就有刑事責任了,而且政府機關還是可以對該違法使用的情形強制拆除。

農舍一般大多是蓋在一般農業區或是特定農業區,即使真的用來做農業目的使用,但也不盡然合法。首先,興建農舍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且必須是「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的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如果有違反上述限制,政府機關還是可以要求將已經蓋好的農舍拆除、回復原狀,若沒有照做,就有刑責。

另外,即使不是蓋農舍,而是蓋農業設施,各縣市政府亦有自治條例規範,以高雄市為例,即有「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規範,規定各種農業設施的高度,如果超過規定的高度,政府就可以要民眾拆除,沒有拆,一樣會有區域計畫法的刑責。

陳志銘建議,民眾如真有興建農舍的想法,切勿僅聽信房仲或土地仲介者之說法,應洽詢地政局人員或專業法律人員的建議,再三確認,以免花了大把銀子,卻面臨被拆除及被法院判刑的下場。再者,就土地使用分區如有不明瞭之處,亦可上內政部之網站 查詢所欲購買之土地究竟是何種使用分區。

  • 檢察官提醒,未依「區域計畫法」興建農舍,除了有行政罰之外,若未恢復土地原狀,還可能面臨刑罰。(資料照)

    檢察官提醒,未依「區域計畫法」興建農舍,除了有行政罰之外,若未恢復土地原狀,還可能面臨刑罰。(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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