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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1:53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42歲吳姓男子4年前在微信通訊軟體搭訕上14歲國中少女阿敏(化名),3度帶往旅館發生性關係,吃上妨害性自主官司,吳男在法院庭訊否認和少女「嘿咻」,並辯稱從事網拍,少女到旅館是要跟他買相機,「只有面交、沒有性交」,但少女指證吳的下體有入珠、前胸有刺青等特徵,法官不採信吳男辯詞,將他依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3罪判應執行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42歲的吳姓男子,2015年10月間從微信通訊軟體一個專供邀約少女性交的群組,邂逅認識當時讀國中3年級的14歲少女阿敏,邀約外出見面,卻先後3度將少女帶往前金區某旅館,不違反少女意願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告知老師被「破處」,校方通報警方,全案才曝光。
不過,吳男矢口否認和少女3度發生性關係,辯稱從事網拍,少女到旅館是要跟他買相機,兩人「只有面交、沒有性交」。但少女指證吳的下體有入珠、前胸有刺青等特徵,並指吳男和他在旅館發生性行為後,曾有吳男乾妹妹到場。
法官找到這名吳男乾妹妹證稱,吳曾當時表示要介紹「小女友」給她認識,她前往旅館內有看到少女只穿內衣褲。
雖然少女下體並未採到吳男的DNA,但法官仍根據少女指證吳男下體有入珠等私處特徵,採信少女說詞,將吳男依3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吳男應執行2年半。可上訴。
<p>吳姓中年男子約砲14歲少女3次,東窗事發辯網拍「面交」沒有「性交」,但被害少女指證吳男下體入珠,鐵證如山,雄院判吳2年半。(記者黃建華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