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有強盜前科劉姓男子,假釋出獄後未繳電費,住處被斷電,竟於去年二月間,從住家四樓樓頂攀爬至鄰居後陽台,自牆壁燈座私接電線回家供自己用電約1個多月,被控竊取電能約3千元,橋頭地院依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電能罪,累犯,判處劉徒刑8月,追繳竊電不法所得3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說,劉姓男子(30歲)200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高雄地院判處應執行徒刑7年6月確定,2011年6月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劉因未繳電費,前年12月在楠梓區住處遭斷電。
劉無電可用後,去年2月8日從自住處頂樓攀爬採光罩至隔壁曾姓鄰居住家4樓,翻越4樓陽台圍牆進入後陽台內,徒手拉開牆壁燈座,以自備電線私接該壁燈座內電線,連接回自宅內供自己家電使用,竊取價值約3千元電能,鄰居於3 月21日發現遭竊,報警法辦、經檢起訴。
法官審酌認為,劉觸犯刑法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電能罪。不靠自己力量賺取生活所需,貪圖不勞而獲,參酌犯後坦承犯行,量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