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驗收過失 榮化未保養管線 華運明知異常仍運送丙烯釀災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高市前鎮、苓雅區瀰漫異味,迄深夜十一點還查不出怪味源頭,未料,十一點五十九分迄翌日凌晨一點多,一心一路和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等重要道路就發生連環爆炸,造成三十二人死亡、三二一人輕重傷。
檢警事後調查,認定是輸送丙烯的一條四吋管線遭不當包覆於排水箱涵內,致管壁由外向內腐蝕破損,導致運送中的液態丙烯外洩,釀成這起爆炸事故。高雄地檢署為此起訴高雄市政府官員、華運公司與李長榮化工共十二人,高雄地院昨判有罪。
雄院判決指出,氣爆案三支管線所有人分屬中油、福聚(併入榮化)等公司。該處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設計時,依設計圖箱涵圖示,並未採用將三支石化管線包覆於排水箱涵排水斷面內的施作方式,箱涵設計圖附註管線一定要遷移;況且排水箱涵不得包覆管線、管線不得懸空於箱涵內,乃工程慣例、建築技術成規。
十二名被告被判處有罪,源於一九九二年間,當時的市府下水道工程員監工邱炳文未協調中油公司將三支石化管線遷移,任由管線穿越箱涵排水斷面,完全懸空,日漸腐蝕,副總工程司楊宗仁初驗、幫工程司趙建喬驗收,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有石化管線包覆於內,予以初驗及驗收合格,明顯有業務過失。
另榮化公司前董座李謀偉等六名被告,明知管線運送丙烯具有高度危險,為替公司節省大量運輸成本,未督促下屬對管線進行保養、檢測、維護,導致管線日漸鏽蝕,終至釀災。
華運公司陳佳亨等三被告,則是氣爆案發當天已知丙烯運送流量指數下降異常,華運末端卻未停止運送丙烯,榮化這端未停止收受丙烯,兩邊都沒派人前去現場巡視管線,又誤判管線未洩漏,反而繼續運送,造成更大量的丙烯外洩,最後發生氣爆。
至於中油為何沒有責任,當時起訴書指出,榮化四吋管線源頭雖有兩端,分別為華運和中油儲運所,但同一時間只有一家公司輸送氣體,案發當晚華運輸送時,中油並不知道,也沒有義務派人觀察壓力變化,縱使「有機會」發現異常情形,但因管線管理人是榮化,不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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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高雄氣爆現場,路被炸得滿目瘡痍,現場宛如戰爭過後的慘狀。(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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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官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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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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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禍管線破洞。(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