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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把梅花扳手偷10元香油錢,換3個月牢飯。(模擬情境,記者蔡清華攝)
2019-04-2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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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領有精障手冊的劉姓男子2017年11月19日凌晨,持一把梅花扳手,侵入高雄市岡山地區一間祠廟,以扳手破壞香油錢箱鎖頭後僅竊得一枚10元硬幣,警方獲報循線逮捕劉男,一審被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判3個月,經上訴仍被駁回,恐得吃3個月牢飯。
判決指出,警方根據監視器循線逮捕劉男,其有智能障礙及憂鬱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劉犯後雖十分配合,並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僅10元,被害人亦表示不對被告提告之意,雖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但劉員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而可作為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行竊,經查從1996年起,已連續侵入高屏地區宮廟、教堂,犯下10餘起竊盜案件,法官問他「偷竊時會感到害怕嗎?」劉也答覆「會!」
法院根據高市凱旋醫院的鑑識報告,認定劉男雖有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但其障礙程度未達不能辯識其行為違法,一審依「攜帶兇器竊盜罪」酌予減輕其刑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
被告仍以原審量刑過重,免除其刑為由上訴二審,二審法庭則以刑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如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量定之刑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駁回被告上訴,全案不得上訴。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