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李姓男子3年前認識一名15歲少女,帶往高雄鳳山一處網咖,卻在網咖內的包廂和少女發生性行為,少女阿嬤事後得知,帶少女驗傷提告,高雄地院一審將李男判刑10月,李認為判太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他已與被害少女家屬和解,判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判決指出,從事太陽能面板工作的李姓男子,於2015年9月27日,經由葉姓友人介紹認識15歲的少女阿美(化名),並於數日後與阿美成為男女朋友。李男明知阿美係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於同年10月12日凌晨某時,在高雄市鳳山區某網咖的包廂內,未違反少女意願,先後以其手指及生殖器和少女發生性行為1次。
因少女徹夜未回,經其祖母委託其子、即少女阿美的大伯找人,找到少女得知其遭李男性侵,並陪同少女前往醫院驗傷、採證及報警處理,而揭悉上情。
高雄地院一審依成年人對未成年少女性侵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0月,李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李男已與少女及其家人達成賠償和解,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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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3年前認識15歲少女,將她帶往高雄鳳山一處網咖,卻在包廂和少女發生性行為。網咖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