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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1:46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去年里長選舉時,鳳山區余姓里長候選人涉嫌以每票500元向洪姓婦人買家中3票,尋求支持,但洪婦還沒把錢轉交家人,就被檢警掌握情資通知到案,洪婦繳出1500元,獲檢方緩起訴,但買票的余男責備高雄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1年8月。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禠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開設購物中心的余姓男子,去年參選高雄市鳳山區某里長選舉時,涉嫌以每票新臺幣500 元,交付現金1500 元給里民洪姓婦人,並告知希望洪婦及其家人能於里長選舉時投3 票給他,洪婦應允並收下錢,但未將所收受的賣票錢交給其餘家人,亦未轉告家人要支持余男。
嗣經檢警機關接獲情資,通知洪婦到案說明,洪婦主動繳回賄款1500 元,獲檢方緩起訴。
涉嫌買票的余男因此遭檢方依賄選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余男坦承向洪婦買票,遭法官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8月。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禠奪公權3年。
余姓男子去年參選里長涉嫌花1500元買3票,但還沒投票,賣票的洪姓婦人就被查獲,余男因此遭高雄地院判緩刑。(記者黃建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