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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08:28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徐姓駕駛去年開車超速,被開罰1600元後,卻發現警方測速取締的位置有違規,打官司討公道,高雄地院調查警員所站地方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不符合規定,判決不要繳,省下這筆錢。
不過,交通局不服判決,正式提起抗告,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屆時判決結果受矚目。
警方指出,去年7月22日下午3點多,徐姓市民駕駛自小客車,駛經高雄市鳳山區臨海路(南向北)中華電信基地台前,因違規超速16公里,被交通大隊鳳山分隊員警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600元,並違規記1點。
徐向承辦法官說,員警測速取締的位置,距離警告牌超過300 公尺,違反明顯標示的距離,既然警員違法在先,罰單自然無效。
交通局則解釋,依照交通部函釋,明顯標示距離是警告牌與違規地點的距離,不是警告標誌與員警取締測速的距離,徐違規地點的前方204公尺處設置速限與前有測速照相警示標誌,員警測速位置雖然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仍與道交條例「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的規定相符。
承辦法官卻有不同見解,警告牌距離徐違規地,雖然在300公尺內,但道交條例規定是以「警告牌位置」與「測速儀器地點」為準,員警使用非固定測速儀取締超速,其所站位置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顯然違法,應撤銷罰單。
<p>警方測速。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