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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08:1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莫姓消防員執行勤務逆向行駛,陳姓騎士閃避不及先與他車擦撞,再撞擊救護車,行車事故鑑定單位認定有過失,莫員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救護車執行勤務,不受交通號誌限制,判決他無罪定讞。
檢方指出,2016年7月28日上午,高雄市消防局五甲分隊莫姓隊員駕駛救護車,逆向停放在鳳山區新富路由東往西車道,在接送傷患至救護車上後,打右轉燈並啟動警示燈警鳴器準備駛離,卻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不得逆向行駛規定,導致陳姓騎士煞車不及先與他車擦撞,再撞擊救護車受傷,涉嫌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高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及覆議意見書,雖認被告有逆向行駛、起駛前未注意前後有無車輛、並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及兼顧人車安全的過失。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莫員罪證不足,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事故發生前確是在現場執行救護任務且開啟警示燈、警鳴器及方向燈,其駕駛或停放救護車自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所以莫員逆向將救護車停放及起駛,自無不法可言。
救護車。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