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 。(圖/視覺中國)
台灣獄政史上發生過幾次重大監獄暴動事件,分別是1970年台東泰源監獄事件、1987年台東岩灣監獄事件和台東綠島監獄事件、1996年新竹少年監獄暴動事件,以及2015年震驚國內外的高雄大寮監獄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集體自殺事件。這些事件皆讓監獄中許多潛藏的人權與獄政問題陸續浮上檯面,暴露在國人面前,如何妥善處理,考驗政府的智慧和決心。
由人權工作者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女士三人共同合力編著而成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作者們長期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逐一檢視後提出批判和建議,藉此喚起社會大眾對監所人權的重視。
監所人權的保障,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其中包括了監所環境、人數超收、醫療,以及受刑人處遇、假釋制度審查、權利保護的申訴問題、獄政管理人員的工作條件等。特別是書中提到,近年來監獄人滿為患、超收情形相當嚴重,使得原本每人0.7坪的法定收容空間,限縮到0.4坪,甚至不到。換句話說,一間才6坪大的牢房,就要擠進十幾個人,其擁擠程度除了讓教化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衍生眾多管理弊端。
「監所超收」是獄政萬病之源,不僅導致管理負擔不斷升高,受刑人情緒也容易受到影響。果能透過刑事立法將案件從起訴前端進行分散疏減,及於後端法院判決時依法諭知「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或透過對短刑期受刑人延緩執行等配套來化解,或許是有效解決問題的途徑。
2013年3月獲聘來台的10位國際人權專家初次審查我國落實《兩公約》報告時,所作成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即曾指出:「監獄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缺乏隱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導致監獄環境被認定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然而,四年多過去了,監獄過度擁擠的情形仍繼續存在;審查委員2017年1月再進行第二次審查時對政府遲未改善現況嚴正表示:「在一個像台灣一樣高度發展的國家,以缺乏人力資源和經費有限等做為監獄環境不人道、過度擁擠的藉口,這是無法接受的。」貽羞國際,更令人憂心!
不過,司法實務運作上反倒比較積極面對監所人權的問題,大法官們與時俱進,陸續作出符合時代潮流且具有前瞻性的解釋,帶動停滯不前的獄政人權改革,如釋字第653號、第681號及第691號解釋出爐後,受刑人的人權逐漸受到重視。2017年12月大法官更接連作成釋字第755號、第756號解釋,強調《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憲法》第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及表現自由,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值得慶幸與喝采!
監獄雖以強制力拘束受刑人的自由,但其矯正與管理仍應維護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不能逾越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程度。誠如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755號解釋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棄民」;而黃昭元大法官也在釋字第756號解釋闡明,「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受刑人也是人,有其不可侵犯的人格與尊嚴,國家不應該僅因其身陷牢獄,而剝奪其基本人權。
書中論述層面廣泛,除前述受刑人超收的重大問題外,尚包括監獄管理與行刑累進處遇、教化矯正、假釋、外役監執行,以及受刑人有關受憲法保障的權利申訴等法制面與執行面興革建議,是我國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指引,衷心期待能喚起政府的重視,遵照大法官解釋意旨,儘速推動已增修完成或待審的《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法制規範,以逐步改善監獄設備與受刑人處遇,提升我國人權保障水準。
本書就庭院深深的監獄高牆內,所透視及揭露各個深層結構性問題,若能夠及早且逐步有效解決,才能讓「穿囚服的國民」早日迎向鐵窗外的春天。
▼由人權工作者李永然律師、黃隆豐博士、李雯馨女士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長期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逐一檢視並提出批判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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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