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老翁清晨騎車外出,沒有注意到路的盡頭剛好就是橋墩與護欄的缺口,最後掉進大排水溝溺斃。(圖/達志/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嘉義縣朴子市70多歲的吳姓老翁2017年9月17日清晨5點多騎著電動腳踏車外出,行經松梅重劃北路九的松梅2號橋時,因為柏油路面大於橋的寬度,加上又沒有設置防護措施,他來不及反應就從缺口掉進大排水溝中溺斃。吳翁的家屬對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以及嘉南農田水利會提告,嘉義地院法官最後裁定須賠償國賠504萬元。
吳翁的家屬認為,事發地點位於牛挑灣小排與貴舍大排交會處,因為道路的寬度比橋面還要寬,水泥防護牆卻只做在小排水溝,導致大排水溝與橋墩之間形成一個2.7公尺的缺口,加上又沒有路燈或反光條等標誌,才會導致他掉進大排水溝中,直到事發第二天才找到遺體;後續他們想替死去的家人討回公道,卻遭三單位互踢皮球,這才決定通通提告。
▲吳翁家屬對嘉義縣政府等三單位提告請求國賠。圖為事發的貴舍大排水溝。(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對此,挨告的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派員出庭時辯稱,事發的橋是1979年農地重劃時設置的,至今都是供農耕通行使用,橋面也與路面同寬,只是2010年時道路併行,排水溝的水路也改成混泥土的U型溝,並在小排末端匯入大排處增設4公尺的通行板橋,嘉南水利會雖然有在鄰路側牆設置塊狀護欄,但只包含起點到橋的前緣,才會留下一個缺口,如果有缺失,也是應該由嘉南水利會負責賠償。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松梅2號橋左側橋墩有一個寬約2.7公尺的缺口,事故發生當時也沒有防護圍欄或警示標誌,這方面有現場的照片佐證;嘉義縣政府將原本的泥土路拓寬成柏油路面後,缺口就裸露在外,人車都有可能墜落排水溝中,身為管理機關的朴子市公所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卻沒有任何作為,算一算光是從道路改善工程實施完畢7個月以來,這個奪命缺口就一直存在著,足以認定兩者都有過失,因此判三單位須賠償吳男妻兒共50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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