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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當我女友!」17歲女同意愛愛 男方不構成性侵 – 我是在地人

「可當我女友!」17歲女同意愛愛 男方不構成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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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2月間,與當時17歲的A女透過網路相識,檢方調查,A女離家出走投靠林男,兩人同住時,林男與她發生性關係,事後A女父親雖提告,但A女供稱林男同意當她的男朋友,兩人才發生性關係,未構成妨害性自主,已予不起訴處分。

33歲林男去年與A女在網路上結識,2月間A女跟家人吵架後,就跑到中壢區龍昌路找林男借住在林男的住處,檢方說,A女與林男在房間內獨處時,林男脫掉A女的衣褲,過程中A女一度掙扎拒絕,所以A女父親事後就向中壢警分局報案。

檢方調查,A女雖一度掙扎拒絕,但林男告知她「你可以當我的女友!」A女就同意與林男發生性關係,並非被強迫,雖然A女後來考量到林男的經濟狀況以及林男並非真心跟她交往,才自行搭車離開,但期間雙方仍發生多次性行為,難以認定林男有妨害性自主的犯行。

  • 桃園檢方已予林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檢方已予林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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