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詹姓男子與A女同在中壢區一處社區工作,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後,A女卻指控詹男性侵並對她恐嚇。桃園地檢署調查,A女與男方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後,與對方達成「持續維持性關係,就給100萬元」的協議,控告性侵有違常理,予詹男不起訴處分。
A女指控,2016年9月間,她到詹男家中聊天,喝下對方攙入藥物的水後失去意識,被詹男性侵害得逞,她甦醒後質問詹男,詹男卻恐嚇稱「如果妳把這件事情講出去,妳要考慮到妳小孩的事情,我知道妳小孩在哪裡上課」。
檢方調查時,詹男堅稱雙方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且A女也坦承雙方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後,詹男允諾「只要妳願意繼續維持性關係,會給妳100萬元」;但後來詹男並未履行承諾,才會挨告。
檢方認為A女若被性侵,事後的反應實在有違常情,因此將詹男被控妨害性自主部分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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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姓男子挨告妨害性自主,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已予他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