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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11:47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王姓男子2月2日傍晚在中壢區一處速食店內,自行更換iPhone 6S手機電池,拆裝過程中,他新買的鋰電池冒火,他嚇得往一旁丟去,卻把速食店內的椅子燒了,挨告觸犯了公共危險罪嫌,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認定火災導因電氣因素,王男罪嫌不足,已予他不起訴處分。
23歲的王男因iPhone 6S手機電池耗損,聽他人說可以自行更換鋰電池,他就上網買了一顆鋰電池,2月2日傍晚他到速食店內用餐,順便動手更換電池,卻在拆封時,不慎讓鋰電池掉落地面,他匆忙撿拾的過程中,又踩踏了鋰電池一腳。
疑因鋰電池被踩彎、內部的化學液體洩漏,王男撿起鋰電池後,鋰電池卻在他的手中冒火,他嚇了一大跳,將鋰電池往一旁丟去,卻不巧丟在椅子上,讓椅子起火燃燒。
火勢迅速被速食店的店員撲滅,並未造成人員受傷,但王男事後仍因涉嫌觸犯公共危險罪被送辦。
檢方說,一般情形下,鋰電池掉落地面而引發火災的情況非常少,難以預見、難以防範,不應僅因王男更換鋰電池掉落地面導致失火而認定王男有疏忽注意義務的情形,加上沒有其他積極事證,已予王男不起訴處分。
<p>桃園地檢署已予王姓男子涉嫌妨害公務案件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