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創立者與成員 權限並無差別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61歲游姓男子為某電動機車LINE群組成員,今年1月23日凌晨,他因將8名群組成員「踢出」,被創立群組的陳姓女子控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LINE群組創立者與一般成員權限並無差別,游男行為不構成「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要件,昨偵結不起訴。
游男挨告坦承確實有將成員踢出群組,但稱「我當天喝醉了,不小心誤刪群組成員」;檢方指出,「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構成要件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LINE群組創立者與一般成員並無權限上的差異,也就是「人人可邀請他人加入、人人可踢人出群組」,因此游男也有「踢人的權限」,與「無故」的構成要件有別,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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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男把人踢出LINE群組,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獲不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