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留姓女子的車102年註銷牌照、棄置桃園路邊,2年後,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車子還可使用,卻未懸掛號牌、停放道路,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13萬3906元。她主張,車子無法行駛,屬廢棄車輛,提告抗罰。案經一、二審法官檢視照片,均認為車子確實「爛」到明顯失去效用,判免罰。
桃園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與警方104年11月間赴轄內一處巷弄勘查留女的車,稽查人員指車體無明顯積塵,未達廢棄車輛認定標準,員警遂認定該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開單移送裁決所。
裁決所採納上述兩單位見解,除依占用道路開罰,還以「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道路」責令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共開罰13萬3906元。
留女提告抗罰,主張車牌已註銷,停駛多年,車子鏽蝕故障,車頭還繫有一條繩索供拖拉,足證沒有動力,為廢棄車輛,應由環保機關移置清除,而非被當成未懸掛車牌停放道路開罰。
桃園地院行政法庭檢視車輛照片,4個輪胎破裂毀損、消風下陷,引擎蓋烤漆褪色、車身老舊毀壞,已符合「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之廢棄車輛認定標準,判免罰。
裁決所不滿,指專業的稽查人員已認定不是廢棄車,且留女註銷牌照後並未辦理報廢,仍可重新申領牌照復駛,開罰有據,上訴求逆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照片看起來,留女的車輛確實無法行駛,可歸於「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屬於事實認定,而非稽查人員專業判斷範疇,原判決無誤,判裁決所敗訴,全案定讞。
基隆市交通隊交安組組長李文雄指出,不論車輛是否報廢,只要未懸掛車牌,一律不得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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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稽查人員勘查車體,如認已失去效用,會先張貼公告。畫面中車體與此新聞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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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稽查人員勘查車體,如認已失去效用,會先張貼公告。畫面中車體與此新聞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