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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4:2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楊姓男子2年前清晨宿醉駕車,超速衝上人行道撞死劉姓路人;一審將他判刑2年4月,他認為判太重,主張已和解賠償,主動幫對方辦後事,還定期捐棺木,上訴請求緩刑;但二審認為楊應負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明知酒精未退仍硬要開車上路以致奪走無辜生命,沒有情堪憫恕之處,駁回上訴;楊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楊男必須入獄。
判決指出,楊男於2017年8月31日晚間喝了5杯威士忌烈酒,隔天清晨醒來開車出門,5點55分行經八德區崁頂路、長興路口附近,車輛失控從內側車道右偏衝上左右側的人行道,撞死劉姓男路人,再撞進鐵皮屋才停下來,鐵皮屋半毀。楊男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5毫克。
桃園地院一審依酒駕致死罪將楊男判刑2年4月;楊姓上訴,主張他沒前科,且案發後就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籌錢付完和解金,並主動幫對方辦超渡法會,還定期捐棺木以表懺悔,希望法官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律師也提出其他酒駕撞死獲判緩刑的案例,爭取緩刑。
高院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時楊辯稱不知酒精還沒退,而認定楊的犯後態度並未坦然面對錯誤,因此沒從輕、但也未從重量刑,未逾越法官的裁量權,此部分上訴無理。
而此件車禍的肇責全部歸楊,死者並沒有任何肇責,而律師所舉的死亡車禍緩刑案例,多是雙方各有肇責,或是死者搭乘酒駕者的車而喪命,情節與本案完全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高院認定楊男無視反酒駕宣導,貿然酒後駕車超速撞死被害人,造成不可回復的嚴重結果,惡性重大,不應倒果為因反過來指責法院判太重,因此維持一審量刑。最高法院今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酒駕撞死人的楊男必須入獄。(示意圖)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