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過火警現場摔車控警、消業務過失傷害,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埤塘公園旁一處資源回收場,2016年2月間發生火警,消防局八德消防分隊35歲鄭姓分隊長帶隊前往灌救,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41歲呂姓、26歲陳姓警員也前往協助交通管制,洪姓男子當時騎機車路過興豐路,輾壓橫跨路面的消防水帶摔車,造成左側鎖骨骨折,他怒告鄭姓分隊長及呂姓、陳姓警員業務過失傷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洪男超速又不走水帶橋,警、消不須為他的「跌倒」負責,偵結予以不起訴。
洪男指控,他路過火警附近的興豐路時車速約60公里,當時看到地上隱約有一條「黑色的線」橫跨整個路面,發現後馬上煞車還是來不及,導致摔車、左側鎖骨骨折,認為鄭姓分隊長未督促做好警示標誌,2名員警未做好現場交通指揮。
鄭姓分隊長說,避免水帶遭車輛跨越造成損壞,一定會架設水帶橋保護並確保車輛通行安全,當天現場車輛都遵守,只有洪男不走水帶橋才摔車;呂姓警員則說,當時火警已撲滅、大部分消防車都離開,只剩下一些灑水降溫措施,現場無交通狀況他便收隊,陳姓警員也稱,當日因另有勤務提前離開,並無過失。
檢方根據洪男自述及現場監視器畫面認為,洪男車速不但已經超速,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不得駛過消防水帶」,洪男超速又不走水帶橋,不能將摔車歸咎於警、消。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