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前年1月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於臉書散布評論「民調」,中選會認定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他開罰50萬元,他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的臉書文章是自估得票數,並非民調,判他勝訴免罰確定。
中選會前年9月間召開委員會議,針對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的案件進行審議,其中,中選會認定,該屆立委投票日是前年1月16日,而王浩宇卻於投票截止日前的1月7日至1月10日,在其臉書評論「民調」,指「目前可望拿到4%的綠社盟,只要多3%就有3席立委…」、「新黨目前不但確定會過5%,甚至可能上看12%,拿下3至4席不分區立委…」等內容,已違反選罷法第53條第2項「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的規定,而依該法第110條規定,開罰50萬元。
王浩宇不服被罰,提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訴訟抗罰,王主張,臉書內容是自行預估選情,「若自行預估選情都不行,那政論節目選前10天都可關掉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王浩宇臉書上文章整體觀察,客觀上可以認為是自行推估政黨的預估得票數與得票率,並非選罷法規定的民意調查資料,因而認定中選會開罰有違誤,去年7月撤銷原處分,判王浩宇勝訴。中選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浩宇發佈內容應屬自行預估的選情,與民調不同,駁回中選會上訴,即王浩宇勝訴確定。
-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見圖)的臉書文章是自估得票數,並非民調,判他勝訴免罰確定。(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