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葉姓男子2015年6月開車行經桃園平鎮中豐路,因沒有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遭檢舉,沒想到卻在63秒內被連開4張罰單,總共要繳3900元罰鍰,讓他相當不服,氣得提告抗罰,最終獲准撤銷其中2張罰單,這下卻換成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氣。
葉男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開車經過桃園平鎮區中豐路一段,期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跨越雙白線行駛等,或許是這樣在路上隨意「飄移」的行為惹毛後方駕駛,反而遭人檢舉。
▲葉男違規在路上飄移遭檢舉,63秒就遭開出4張罰單。(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警方根據檢舉人提供的影像檢視,發現葉男從同日上午10時0分21秒至10時1分24秒就違規5次,但因為最後2次屬同一行為,因此只開出4張罰單、總罰鍰金額3900元。
葉男收到罰單坦承有錯在先,但也舉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反駁,駕駛人違規時間超過6分鐘警方才能連續舉發,他在短短63秒就被開出4張罰單顯然不合理,因此向桃園地院提告抗罰,最終獲准撤銷最後2張罰單。
對此,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相當不滿,直指葉男違規屬實就應該受罰,況且「6分鐘」條款是指超速,而非隨意變換車道,因此上訴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北高行院法官認為,葉男縱使違規,但十多秒就開罰一次確實有失比例原則,原審判決各開一張罰單就能達到警惕作用,日前裁定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