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平鎮分局行政組二線二星警務員何冠羱,被控3年前酒駕自撞石墩被逮,竟找來一同飲酒的陳姓好友幫忙,由鄭姓男子出面頂替,檢方依公共危險等罪嫌將何冠羱及陳、鄭3人起訴,高等法院認為,本案應係鄭男駕駛,事發時未繫上安全帶才將擋風玻璃撞擊破損,檢方指控何涉酒駕的事證不足,今維持一審判決,判何等3人均無罪,全案定讞。
龜山某烤鴨店陳姓老闆,2015年8月29日中午公司拜拜,邀警官何冠羱作客,席間一同喝了數杯高粱酒,晚間9時,何開車返家時,在蘆竹撞上路旁石墩,車頭受損,巡邏員警發現現場只有何一人,遂將他帶回酒測,酒測值達0.55毫克。
何冠羱到案否認酒駕,辯稱喝到不省人事,撞車後才驚醒獨坐車內,什麼都不記得了,隨後通知陳男到派出所。陳男則證稱,看到何冠羱已有醉意,才找鄭協助載他返家。
鄭男被警酒測值為零,他向檢警供稱開車載何返家,半路上撞上石墩後驚嚇過度,才會逃跑走路回陳家。
但檢方認為,鄭說不清楚開什麼車、走那條路,推稱是何冠羱沿途報路,卻與何自稱醉倒車上說法不符。此外,檢警在車上找不到鄭的指紋,且案發地和陳家相距14.1公里,行走至少3小時,認為3人串謀意圖逃避酒駕刑責明確,將何等3人依公共危險、頂替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採信陳男等多位證人說詞,認定鄭男因何有酒意,而替何開車送他返家,此外,鄭因有酒意,加上撞擊石墩影響,而無法清楚描述開什麼車、走那條路,尚屬合理,判何等3人均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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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警員被控3年前酒駕自撞石墩被逮,找陳姓好友幫忙,由鄭姓男子出面頂替,高等法院認為,檢方指控何涉酒駕的事證不足,維持一審判決,判何等3人均無罪,全案定讞。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翻攝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