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龍潭警分局陳姓偵查隊長(時任)前年偵辦一起槍擊案,請許姓分隊長撰寫職務報告,欲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卻發現許的報告與自己傳在LINE群組的偵辦進度雷同,認為許敷衍了事,建請將他轉為非刑事,2年內不得回任,許不滿提告;法院認定職務調動是主管權限,駁回許員之訴。
長官對部屬職務調動 法院尊重
挨告的桃園市警局指出,2016年8月轄區發生槍擊案,陳員請下屬許員撰寫偵查報告,向桃園地院聲請搜索票,許竟以陳員先前傳於偵查隊LINE群組的報告草稿為據,以2頁偵查報告敷衍了事,陳為了順利取得搜索票,只好自己操刀撰寫;其次,陳員請許員製作每月評比績效表格,再由副隊長撰簽送核,但過了兩天均無動作,副隊長只好自行辦理。
桃警認為許員工作態度消極,綜合考核後將其改調非刑事的巡官。
許員主張,當時是第一次撰寫偵查報告聲請搜索票,姑不論好壞,絕無敷衍之意;至於製作表格,陳員要甫到任的他擬定評比配分,於情於理都不合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承審認為,除非調動違反人事規定、有法定程序瑕疵、對事實認定有誤等情,否則長官對部屬職務調動,法院應尊重,依此判許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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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警分局一名許姓分隊長,不滿被調職提告,被法院駁回。(取自龍潭警分局網站)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