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德 #桃園 #自由時報
2019-05-14 14:51
首次上稿 12:30
更新時間 14:5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曾任營建署長的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接連在林口A7、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收賄,2案各被判刑7年、10年半,高等法院昨裁定2案應合併執行14年確定;由於葉世文從羈押期間至今,已入監近5年,他在獄中若表現良好,最快再關2年就服刑過半,可依法申請假釋。
刑法第7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葉世文於2014年5月30日被搜索後遭羈押、入監至今,計算其羈押及服刑時間已將近5年,高院裁定他應執行14年徒刑,等於他再關2年,就可達到刑法所規定有期徒刑服刑過半的假釋門檻,可申請假釋。
而林口A7案定讞後,葉世文即入監服刑至今,A7案累進處遇已達1級,他先前因此獲准至自強外役監服刑,如今他所犯桃園合宜宅案再判刑10年半,兩案應合併執行14年,他的累進處遇積分雖從第1級降至第3級,但仍符合申請至外役監服刑的標準,今年7月他將可再向矯正署提出申請。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規定,刑期7年以下,或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或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矯正署可就各監獄受刑人中遴選至外役監受刑。
前營建署署長葉世文。(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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