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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他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考量他仍有自聘助理做選民服務,依刑法「情堪憫恕」條款減刑,但他不認罪,判他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5萬1842元所得。
童仲彥為英國劍橋大學碩士,現為金色力量黨黨主席,該黨致力推動合法性專區,近來經常在臉書上發文、追蹤時事,今天凌晨他還發文期盼「希望十點宣判能還我公平正義」
童仲彥在擔任台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期間,假裝聘用蔡博安為公費助理,蔡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身分證影本供童使用,童指示不知情的康姓助理製作並提出2011年10月31日、12月20日聘用蔡博安為公費助理的聘書和台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將蔡掛名在他的自聘公費助理名單中。
台北市議會的職員被蒙在鼓裡,也無實質審查權限,將童仲彥「聘用」蔡博安一事記在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2月自聘公費助理酬金清冊、自聘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清冊,並匯款12萬3842元到蔡的戶頭。這些錢在入帳後,童再指示康領出,當作私聘陳姓女助理每月1萬8千元的薪資支出,4個月下來共詐領了5萬1842元(12萬3842元-1萬8000元×4=5萬1842元)。
高院審理期間,童仲彥否認犯行,但法院依相關人證述和文件,認定他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高院衡量陳姓女助理確實有替童仲彥做助理工作,並領取薪資,這部分不算詐領補助費,實際詐得的金額應扣掉陳女領取的7萬2千元,而一審沒有扣除並諭知沒收,於法不合。
童仲彥在擔任議員期間,設置萬華、中正兩區服務處,除了朱姓辦公室主任外,還聘了15個助理服務選民、協助審查預算、審閱議案,另外要支應婚喪喜慶、公務履勘、維持服務處運作,確實有龐大事務費支出必要,為圖便宜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但詐領的金額只有5萬1842元。高院認為若依法科以最低刑度,將過苛,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考量童仲彥沒有前科,但案發時他在擔任市議員,高院認為他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的用意,且童否認犯罪,難認有悔改之意。高院認為童詐領的時間不長,金額也不多,考量他是月入5至15萬的直播主,還要養1個女兒,判他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沒收或追徵5萬1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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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聯合新聞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