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黃男與女友吵架後施暴還硬上挨告性侵,他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兩人吵架後通常會上床和好」,也獲女友承認;但法官採信被害人另次說法,「男友那次反應很激動、還動手」,認定被告確實違反原告意願強上,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但又考量被告獲原告撤回有關告訴,因此雖判刑1年8月,但給予緩刑4年機會,並諭知全案確定1年內須支付公庫15萬元,可上訴。
同居北市中正區的兩人,去年2月24日因交友問題發生爭吵,黃男不但毆打女友後腦部與頭部,還砸毀對方手機、筆電;怒不可遏的他乾脆脫去女友衣褲硬上,完事後再以手機拍下女友裸體照片。
女友不甘被欺負,事後遞狀提告男友強制性交、妨害秘密、傷害等罪;但之後撤回屬告訴乃論的後面2罪,男子遂被依無法撤告的強制性交罪起訴。
黃男出庭時辯稱,雙方交往期間若有爭吵,「通常會透過發生性關係和好」,強調未違反女友意願,且兩人事發後還曾一同出遊,否認犯罪。
而被害人出庭時雖承認「會發生性關係方式和好」,但指男友「那次很激動,還有動手」,不同於之前經驗;至於為何性侵後雖還與黃往來?她解釋是「心軟」。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害人在檢警偵查與法院審理供述一致,不須冒偽證罪風險杜撰情節,選擇採信原告,但又審酌被告已獲原告撤回有關告訴,且無前科,經教訓後已無再犯之虞,雖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8月,但給予緩刑4年機會,並諭知全案定讞1年內須支付公庫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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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硬上女友挨告性侵;法官審理後認定確實硬上,但考量女友態度後,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情境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